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93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三民路253號建 物(三層樓磚造、四樓為鐵皮)。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