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物無增建。標的物現無人居住, 屋內放置廢棄家具及廢棄物品。債權人稱標的物現無人使用。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