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1.20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18號土地上有廟宇占用,實際 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依謄本之記載,「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10月28日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 書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64號聲請人常立珍與 相對人馮春惠間履行契約訴訟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申請塗銷該 起訴註記,本處不代為辦理。
10.
依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宅 區。
11.
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 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 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 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