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門牌為「新竹縣新埔鎮上樟路1段511 號」之已登記三合院建物(即附表編號1建物)及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新埔鎮上樟樹林12號」之 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占用,建物未占用土地為雜草雜樹地及空地。履勘附表編號1建物時 據在場人曾○○稱,債務人本居住於三合院建物中面向三合院之右手處,現已未居住該處;未 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則為鄰居所有。另有三合院建物之其他共有人稱,共有人間並無分管 契約。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未辦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之「新竹縣新埔鎮上樟樹林12號」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 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