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109年5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 人員指稱,標的位於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二路97巷3號(靜修寺)北方約135公 尺、北方偏西約142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建物,無路可達。
2.
嗣經本院於113年6月14日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靜修寺西北方 約163公尺處,現為山坡地雜木林,上有果園,無路可達。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0,871,000元。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六、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 者,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