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8.
拍賣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就拍賣標的有第一順位之物權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