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金拍 114橋金職卯60五

高雄市大樹區永豐段364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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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9 ~ 2025/09/08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8
保證金:
2.6
總坪數:
3.3
坪單價:
3.9萬/坪
持分地坪:
3.3 坪
總現值:
11 萬
拍後增值:
-1.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道路用地
王曉曉
王曉曉
法拍專員
經紀業:曉曉不動產
地 址:高雄市大埤路32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大樹區 永豐段 364地號,面積 65.4 m2,持分 7/48,9.6 萬
(道路用地 )
2.
高雄市 大樹區 永豐段 365地號,面積 9.4 m2,持分 7/48,3.2 萬
(道路用地 )
拍賣紀錄 (3)
1拍,2025/3/12,總底價 20萬,保證金 4萬,坪單價 6.1萬/坪,流標
2拍,2025/4/9,總底價 16萬,保證金 3.2萬,坪單價 4.8萬/坪,流標
3拍,2025/5/7,總底價 12.8萬,保證金 2.6萬,坪單價 3.9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3)
1.
如備註欄所示。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5.
365地號係於城隍廟旁之三角畸零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屬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6.
365地號臨路久堂路城隍巷,臨路面寬約
7.
10公尺土地,地形平坦,形狀呈不規則形,現況為空地,另有一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大樹區 永豐段 364地號
65.4 m2 × (7/48) × 10,077 元 - 9.6 萬元
= 0萬元
2.
高雄市 大樹區 永豐段 365地號
9.4 m2 × (7/48) × 10,077 元 - 3.2 萬元
= -1.8萬元
鄰近待拍
2025/8/12
2拍 不點交
60.4 坪 / 248 萬
202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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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坪 / 1,337.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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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13.4 坪 / 20.5 萬
2025/8/6
特拍 點交
127.5 坪 / 688.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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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坪 / 2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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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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