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查封時,經敲門呼叫無人回應,請鎖匠開鎖入內。經檢視屋內留有些 許雜物、傢俱,有水有電,惟積塵甚厚,明顯無人使用跡象,屋況老舊,二層以上有嚴重壁 癌,明顯有漏水跡象,且遍布二層以上各範圍。經檢視屋外信箱,並無43號信件,惟屋內留有1 13年
2.
2月電費帳單,上載收信地址為134巷41號,收信人為債務人。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67地 號土地上有43號、33號門牌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且有多棟建物門牌共用,約有數十幢建物 坐落。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他人占用權源及有無曾發生影響交易安全特殊情事等,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4.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 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主張優先 承買,須依本件拍賣條件連同拍賣之建物併同承買,不得僅就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5.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及建物,土地上其餘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次序及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 有權人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均併同承買,不得僅就土地部分行使優 先承買權。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 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