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9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40地號為門牌仁美路25巷1號房屋前空地,其 上有與房屋相連之鐵皮雨遮;247地號為門牌仁美路7巷17號房屋旁之巷道;24
8.
253地號上有門牌仁美路25巷1號房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40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10.
,253地號土地 分區界線尚未分割;249地號依土地謄本登載有一地上建物27建號,經查該建號 係為民前15年3月5日所建之竹造平房,該建物應已滅失;
11.
247地號現況為 既成巷道使用,249地號上有一棟二層樓未登記建物,建物門牌為仁美路25巷1 號,253地號上亦有坐落二層樓未登記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 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