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私人墓園,非公墓。另據在場第3人曾○○稱其為墓園管理員,並表示地主有出賣地上權予墓主,無約定期限,目前有100多座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土地上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請投標人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