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籍圖所示,本件土地相鄰,民國113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 稱其上有茄萣路一段425巷26號房屋、無門牌鐵皮屋、及棚架坐落,部分為水泥 鋪面空地。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 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土地使用分區:668地號土地為住宅區、670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有關都 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