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中角段325號土地上坐落門牌和平路
3.
26號房屋;331地號土地上坐落平房一間;393地號土地上為空地;492地號土地為成功路之一部,與393地號土地相鄰;509地號土地上有坐落門牌成功路42號房屋。
4.
112年7月4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102司執
5.
:查封之325號土地上有透天厝3棟,門牌為和平路
6.
26號;331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平房,無門牌;393地號土地上為空地,位在「成功路40號房屋」的前方;49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位在「成功路40號房屋」的前方;509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建物。
7.
113年9月1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325號土地上有數棟房屋,部分空地;509號土地上有建物1棟;393地號土地為空地;492地號土地為道路;331地號土地有數棟房屋。
8.
113年9月20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325號土地上有數棟房屋;
9.
509地號土地上有房屋;393地號土地上為空地;492地號土地為道路。
10.
依本件33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建物建號欄記載:共1棟。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六、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325地號土地現況為坐落數棟建物;
13.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5.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7.
331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49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