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4月2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中華路52巷6號房屋分前後二棟,我的在前棟,後面是張
2.
吳00的,據稅務人員表示,依稅籍編號房屋平面圖顯示,52巷6號房屋僅前面一棟三層樓房。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3.
534地號上多筆建號建物坐落。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新營區中華路52巷6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現場勘查,標的為三層樓透天住宅,室內為一般住家格局,屋況維護稍差,現為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另據登記謄本所載,該建物除坐落於三興段534地號,部分有占用鄰地情形,526地號現況坐落數間建物。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6.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