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案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116年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04956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底價。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為通行之必要,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 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