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為與鄰地混合使用之魚塭,部分泥堤、部分土堤,未臨路。又魚塭 之邊界與土地之邊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認經界權利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3.
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定著物(如水泥或磚砌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 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另拍定後買受人與工作物及定著物所有 權人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 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
4.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無他項權利。
5.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