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288-3地號土地為空地、雜草,有無排水溝需鑑界,為袋 地。另據債權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 查明,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2.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
3.
無他項權利。 六、拍賣之土地,點交時如有農作物而未併同估價拍賣者,拍定人需與有收穫權人協議為相當補償,如協議不成,該地上農作物又已達到成熟階段,應 待收穫權人自行收成。但如為長期性之農作物或果樹,於點交時未達到採 收階段,則該農作物、果樹等均屬拍定人所有,相關當事人於拍定後不得 以有點交或補償事宜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