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8月4日查封筆錄,拍賣標的由債務人自住,地政人員稱並無增建,依債務人現
3.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 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