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空地,另據鄰居表示,附近鄰地為袋地,原共有 人林○○已協議無償提供鄰地所有人嚴○○、劉○○、劉○○通行使用,並讓 渡其應有部分1/2予嚴○○等三人(即現共有人),以利社區道路通行,惟上開協 議是否拘束拍定人,應屬實體事項,倘日後有糾紛,應另行訴訟救濟,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3.
本件土地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則專有部分之所 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有優先承買之權利,並優先於前項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龍岡地 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 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另本件土地領有
5.
桃縣工建使字第1083號使用執照,計入法定空地之私 設道路,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