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3年11月5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羅理真在場稱建物自行居住使用,有停車位位於B1,編號40號,管理費每月1,100元,汽車停車位須每月支付清潔費200元,機車停車位須另外租,清潔費每月100元。經檢視屋內有堆置物品,有油漆剝落之情形。有夾層增建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前陽台有泥沙會積水,夾層2樓房間天花板油漆剝落。社區總幹事稱該戶管理費均正常繳納。
3.
另法院於113年12月12日至現場測量時,發現門口(即公共區域走道)之磁磚有膨脹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10.
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投標人注意。
11.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12.
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