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4月29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之使用情形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經檢視一樓後方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內部相通。1311地號為社區內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960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7.
13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經法院函查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3月31日桃建照字第1140020934號函覆稱:
9.
1312地號土地(重測前:南興段南興小段277─
11.
桃縣工建使字第溪01976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