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陳稱206地號土地為既有巷道(即為平鎮區貿東路68巷巷口至貿 東路26號前、17號旁防火巷、貿東路70巷巷口至同巷8號前道路。雖無建物占用,但路旁建物皮雨遮 可能占用。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 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2年09月13日)住宅區,以上 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 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9.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