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揭示查封時因反鎖致無法入內調查,經函詢各債務人(即共有人)使用現 況然無人陳報,再經本院調取前案執行紀錄閱明標的建物係由原債務人之母(即本件債務人羅 賴秀梅)占有使用中;則本件依前開紀錄,及債務人羅賴秀梅仍設籍於標的建物,認本件拍賣 標的建物由債務人羅賴秀梅占有使用中,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6.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 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