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及子女自住,房間外 牆、電腦室、後陽台及浴室通間走道有壁癌及漏水,且有一停車位於地下一層B32號。地政人員 指稱775-1地號為紅磚人行道。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為精忠國宅,內有多處油漆剝落 及壁癌、漏水,附近距離鐵軌約80公尺之情形。則上開情事及停車位部分,建物謄本上未登載 有停車位編號,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等,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請求遷讓其上汽機車等情為爭執,並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本件僅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土地係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775地號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之住 宅區」,775-1地號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110年06月30日)之住宅區,參依桃園市公共 設施專案通盤檢討通案性原則,訂定回饋比例為45%,惟未減輕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以降低容 積率為110%方式取代回。倘土地權人同意以其土地市價總額45%折算代金,於申請建築執照時 繳交與桃園…詳請參閱該都市計畫書」,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 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3年12月25日函載本件拍賣土地領有
10.
桃縣工建使字第 壢1235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 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1.
本件775-1地號土地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 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投標人應自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2.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 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