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03地號為道路用地,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11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無門牌)及水泥水塔;3015地號上有數棟建物,門牌號碼為文中路二段257巷
3.
236號,惟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地上物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113地號土地未臨路,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內容所載,113地號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之住宅區;503地號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工務局;另據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301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5.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