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492地號土地其上有兩棟無門牌鐵皮建物坐落(位於桃園市路燈定位編號0901121號電桿旁)。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8.
本件492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其順序優先於土地所有權之共有人。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492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1標、2標同時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標,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