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為尚有菜園、香蕉樹及雜樹林,在場人曾0能表示其 為土地共有人早年祖父有分管約定,151地號上作物為其所有,150地號上作物 為曾能治所有。另依債權人陳報土地位於文山路1010建號前方有短期作物,共 有人間有口頭約定、無出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前開土地與地上物 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查 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3.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