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第116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據債權人查報該建物非為海砂屋、輻射屋,且未因地震受創,亦未有非自然死亡 之情形,因建物大部分有裝潢覆蓋,無法判斷有無壁癌、漏水等情形;再函詢分局其函復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平台僅能查詢民國95年以後案件,經查該址未有相關死亡案勘查紀錄, 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