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據共有人翁O弘在場稱房屋現由共有人居住使 用,3樓臥室雨太大就會漏水,另房屋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債務人之母自殺);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房屋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又如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