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查封時,僅債務人母親在場,陳報現由他一人居住,頂樓天花板有 壁癌,依鑑定報告,編號2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總面積131.27平方公尺,其中2.67平方公尺 占用鄰地(同段676地號),土地屬第三種住宅區,屋齡約50.8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7.
依鑑價報告記載,682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所占用之鄰地(同段676地號)部分,均不在拍賣範圍,該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 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