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表示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和配偶、小孩自 行居住使用,無停車位,管理費每月新台幣1,979元,已有拖欠,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但有裂痕等語。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土地屬第三之一 種住宅區,屋齡約24年,大樓名稱為敦王明珠大樓,本件標的位於都市計畫區內,都市規劃完 善,生活機能佳,交通便利性適中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