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查封時無人在場,外觀為四層樓透天厝,頂樓有加蓋鐵皮屋,屋 內經開鎖入內勘查時桌上有多封債務人姓名之信件,經目視屋內有多處壁癌,其中3樓至4樓梯 間之壁癌嚴重,經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有增建;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51地號土地為查封房屋前 方水泥空地(即屋簷下土地),187地號土地為查封房屋後方之防火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又如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