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9月3日履勘及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全棟出租予外籍勞工使用。 嗣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拍賣標的
3.
四樓及屋頂突出物皆有隔間,逐一敲門諸 多隔間僅有黃OO在場,據其表示是向二房東張OO承租其中一隔間,惟其所提供租約登載 地址並非拍賣標的。另稱曾在信箱看過水電費帳單,帳單名義人為債務人之子朱OO,拍 賣標的
4.
二樓據了解由債務人之子出租予不明人力仲介公司,租約不明;拍賣標的
5.
四樓似由債務人之子出租予二房東張OO,再由張OO轉租。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 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