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位置,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 號2土地上有建物。另據鑑價報告指出,便號1土地為編號2土地邊圍牆,有種植 果樹,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前述地上物、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依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記載,拍賣之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 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 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 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