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現為道路之一部份,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2.
本件雖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惟本件拍賣土地現況係道路,且使用分區 係道路用地,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土地 共有人於拍定後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枋寮鄉地利段140地號是道路用地(屬依法得徵 收而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