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現部分面積為空地,部分面積有第三人所有之鐵 皮涼棚未保存登記建築物。
2.
上開第三人所有之鐵皮涼棚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 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5.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枋寮鄉地利段139地號是道路用地(屬依法得徵收 而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