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1000地號土地上部分道路,部分空地,有數棟建物坐落及涼亭1座。
2.
113年11月1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100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占用,門牌苗栗縣苑裡鎮海岸里海岸
4.
據鑑價報告記載:1000地號土地現況部分有多棟建物及1座涼亭、部分道路。
5.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0.
拍賣之1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優先購買次序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