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8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兒子在場稱:查封建物(後暫編苑裡鎮房南段129建號)為債務人所有。另據鄰居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十年以上。地政人員稱:查封建物為兩棟合併,各有獨立出入口,一樓有門戶通,二樓不互通,建物嚴重漏水。
2.
本件暫編第12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爭議,須俟該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3.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及確認實際範圍。六、本件拍賣不含暫編12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坐落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6.
本件暫編129建號建物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基地所有人得提出租約就該房屋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參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