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45地號土 地為建物所座落之土地,另管理員表示,113年6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743元/月),該戶 沒有車位,屋內沒有人居住,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與實際停車位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上揭事項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