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現場查封時,依地籍圖所示191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屋頂建物;地政人 員指稱192地號土地現為21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93地號及194地號土地上有廠房及部分道路; 債權人代理人稱21建號建物現由共有人使用。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及21建號及暫編209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其餘坐落在191地號、192地號、19 3地號及19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