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為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 拍賣標的土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添福27號旁之土地,其上應無建物占用。
2.
惟本件另有農舍所有人具狀主張拍賣標的土地為其農舍坐落土地,如上述 建物確有占用土地,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 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 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