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月7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債務人在家表示與貓狗同居,三房二衛內外陽台一 廚房,表示無漏水,地政人員表示無增建,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4.
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