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建物共有人及債務人在場,該建物由建物共有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 中,有增建,牆壁有漏水及壁癌痕跡,三樓有佛桌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三筆土地相連,132地 號土地其上為本件建物坐落,132-1地號土地則部分道路、部分房屋占用、132-2地號土地則有 部分房屋、部分空地、部分道路占用。
2.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後方有增建情形,132-1地號現況有建物坐落、部分道路及雜草 空地;132-2地號現況有建物坐落,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現有巷道(城北路234巷28弄)。
3.
本件因拍賣務人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債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建物現況是否有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本院已於查封時向在場之債務人、共有人家屬為詢問調查,但 是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 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 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逕向鄰 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審慎投標或應買。
5.
本件拍賣之425建號建物為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 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六、本件優先承買權:
6.
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行使時,需就其共有之三筆土地及建物一起以同 一拍定價格、同一條件為優先承買,不得僅就其中部分土地或僅就建物為單獨優先承買。
7.
因土地整體開發與有效利用之原則,純土地之共有人行使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共有 之土地,與非共有之土地、建物,全部依照同一拍定價格、同一條件為一起行使優先承買權買 受,不得僅就其共有之部分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 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