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建物共有人及債務人在場,該建物由建物共有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 中,有增建,牆壁有漏水及壁癌痕跡,三樓有佛桌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三筆土地相連,132地 號土地其上為本件建物坐落,132-1地號土地則部分道路、部分房屋占用、132-2地號土地則有 部分房屋、部分空地、部分道路占用。
2.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後方有增建情形,132-1地號現況有建物坐落、部分道路及雜草 空地;132-2地號現況有建物坐落,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現有巷道(城北路234巷28弄)。
3.
本件因拍賣務人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債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建物現況是否有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本院已於查封時向在場之債務人、共有人家屬為詢問調查,但 是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 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 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逕向鄰 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審慎投標或應買。
5.
本件拍賣之425建號建物為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 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六、本件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 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
12.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 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