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94年11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有魚塭及墳墓,1 13年9月4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6地號現為部分道路、部分 雜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土地936地號,西北側臨約2公尺道路,東 北側臨約4公尺道路,地勢起伏不平,現況為雜草樹空地。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