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
2.
413-1地號有種植蔬菜、綠竹筍,其餘為雜草。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如有種植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 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 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 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所有權人承租)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 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變賣共有物執行程序,共有人均有優先 承買權。若係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土地共有 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 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 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 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