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9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段為增建、二 樓全部、屋突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冰 箱久未使用,有霉味。建物有部分漏水、壁癌之情形。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21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