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 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2.
拍賣之52-12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6.
52-13地號部份為 野溪,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拍賣之52-2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 141.59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
9.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2.
52-13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