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80地號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地;債權人 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土地 執行。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地勢為不規則形。
3.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4.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 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