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29地號部分溪床、部分雜木林;債權人 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 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部分陡峻、部分河床, 現況無臨路。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無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1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 標無效。
5.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