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標的建物屋況老舊,有多處壁癌,一樓後側有因地震所 致明顯裂痕。債務人表示房屋現由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
4.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六、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 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 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