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0地號土地為雜樹林;44 1地號土地其上有南安路29號房屋等四間(共用門牌)、棚架,其餘為道路、空地 及雜樹林;441-1地號為雜林、河流及道路;441-2地號土地為雜林、道路;442 地號、443地號及443-1地號土地均為雜林;443-5地號土地其上有一墓屋,其餘 為山谷雜林;444地號土地為河流旁之林地。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44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 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 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 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本件標的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 宜。
9.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